2017鲁1322民初3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清飞与被告夏建委、李会腾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飞,夏建委,李会腾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鲁13**民初3979号原告:张清飞,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被告:夏建委,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会腾,女,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清飞诉被告夏建委、李会腾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夏建委、李会腾所有的价值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夏建委、李会腾所有的价值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海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文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