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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3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清飞与被告夏建委、李会腾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飞,夏建委,李会腾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鲁13**民初3979号原告:张清飞,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被告:夏建委,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会腾,女,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清飞诉被告夏建委、李会腾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夏建委、李会腾所有的价值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夏建委、李会腾所有的价值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海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文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