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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黄继秀与姜晴晴、刘安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继秀,姜晴晴,刘安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723执64-1号申请执行人黄继秀,女,汉族,湖南省澧县人。法定代理人:刘学承,男,汉族,湖南省澧县人。被执行人姜晴晴,女,汉族,湖南省津市市人。被执行人刘安峻,男,汉族,湖南省澧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继秀与被执行人姜晴晴、刘安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黄继秀的法定代理人刘学承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澧民四初字第9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辉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