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4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韦美秀、黄汉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韦美秀,黄汉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4民初853号原告: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马山县白山镇中学街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4199630500R(换)。法定代表人:韦德敏,理事长。被告:韦美秀,女,1963年8月12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被告:黄汉德,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原告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韦美秀、黄汉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8元,减半收取计1754元,由原告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韦先辉Appoint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东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