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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4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海军与延庆帝泉老年人服务中心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军,延庆帝泉老年人服务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9民初4364号原告:张海军,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延庆帝泉老年人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张山营镇小河屯村北。法定代表人:柴建刚,理事长。原告张海军与被告延庆帝泉老年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帝泉中心)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海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帝泉中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海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资80000元(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11月我到被告公司工作,职务是活动策划。约定月工资为5000元,工作期间,被告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我缴纳养老保险,至今还拖欠我16个月工资共计80000元,我向被告多次催要工资款,被告却一直推脱拒绝给付。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帝泉中心未当庭答辩,但认可张海军为帝泉中心员工,并表示张海军是2014年11月由老员工介绍到帝泉中心上班,职务是活动策划,月工资为5000元,帝泉中心没有与张海军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张海军缴纳社会保险,帝泉中心确实拖欠了张海军工资80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1日,张海军经帝泉中心老员工介绍到帝泉中心工作,职务是活动策划,主要负责组织老年人娱乐、外出活动,月工资为5000元。工作期间,帝泉中心未与张海军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张海军缴纳社会保险,张海军在帝泉中心工作至2016年10月31日,帝泉中心向张海军支付工资至2015年5月,后在2016年中秋节前发过一次工资5000元,至今尚拖欠张海军16个月工资共计80000元。2016年12月28日,张海军将帝泉中心申请至北京市延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延庆仲裁委),要求:帝泉中心支付其拖欠的工资80000元(2015年6月至2016年10月)。2017年4月24日,延庆仲裁委作出京延劳人仲字〔2017〕第100号裁决书,驳回申请人张海军的仲裁请求。张海军不服该裁决,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对于当事人双方上述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帝泉中心承认拖欠张海军工资8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帝泉中心无正当理由,未在传票规定的日期到庭应诉,亦未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延庆帝泉老年人服务中心支付原告张海军工资八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被告延庆帝泉老年人服务中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鲁文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文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