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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洲旺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洲旺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8刑初308号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洲旺,男,1997年11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住唐河县。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7年2月9日被临时羁押于河南省上蔡县看守所,2月10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唐河县公安局逮捕。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7)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洲旺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洲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洲旺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唐河县盛盈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盈盈)销售部门任销售业务员,2016年7月至11月份,李洲旺利用烟酒配送及代收货款的职务便利,先后侵占公司财物共计价值16765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李洲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任职证明、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张树生、胡某1、丁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洲旺的供述、被害人胡某2的陈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洲旺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李洲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洲旺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其姨胡某2实际经营的唐河县盛盈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盈盈)销售部门任销售业务员,负责唐河南片区(上屯、黑龙镇、龙潭、马振扶、祈仪、湖阳、昝岗七个乡镇)的烟酒配送及代收货款业务。2016年7月至11月,其利用配送烟酒及代收货款的职务便利,先后侵占盛盈商贸有限公司财物共计价值167650元,具体事实如下:一、2016年7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李洲旺先后收取龙潭镇天天批发超市店主丁某货款200010元。2016年11月份,李洲旺以丁某要货的名义先后从盛盈商贸有限公司拉走赊店大红壇、赊店小红壇、泸州A3等各类白酒共计价值225590元,但只向公司上缴货款106940元,下余货款99468元和155箱白酒(价值19182元)由被告人李洲旺占为己有,李洲旺以丁某的名义向盛盈商贸有限公司出具假借条6张用来平账,共计118650元。2016年11月底,李洲旺先后两次将从公司拉出的155箱白酒(价值19182元)通过唐河县豫鑫物流发至驻马店市上蔡县其朋友周某处,欲让周某帮助其销售,周某取走15箱后,剩下140箱被胡某2追回。二、2016年9至10月份,被告人李洲旺先后收取唐河县昝岗乡岗柳村明星名烟名酒店店主候某预付货款10000元、唐河县黑龙镇街好又多名酒店店主常某预付货款10000元、唐河县黑龙镇街家德福副食批发店店主鞠某预付货款9000元、唐河县马振扶乡马振扶街张某副食批发店店主张某预付货款20000元。收取上述货款后,李洲旺向上述店主送一部分货,但未向公司上缴货款,将其用于个人消费。截至2017年6月2日,唐河县盛盈商贸有限公司已根据被告人李洲旺之前收取的货款向丁某、候某、常某、鞠某、张某送完全部货。2017年5月31日,唐河县盛盈商贸有限公司出具谅解书,对李洲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洲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李洲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李洲旺的职务证明、唐河县盛盈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上蔡县看守所羁押证明、被告人李洲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树生、胡某1、丁某、候某、常某、鞠某、张某、周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胡某2的陈述、欠条、收据、账目明细表、通话记录查询清单、谅解书、河南省豫鑫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唐河网点提供的物流交易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洲旺身为唐河县盛盈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业务员,利用配送烟酒及代收货款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洲旺犯职务侵占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洲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且已得到被害单位唐河县盛盈商贸有限公司的谅解,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李洲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及其唐河县社区矫正中心审前调查评估意见及被害单位唐河县盛盈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谅解书,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洲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牛海利审 判 员  李全体人民陪审员  曾 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