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执92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芜湖杭奥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郎溪县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杭奥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郎溪县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92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芜湖杭奥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北京东路。法定代表人:聂荣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郎溪县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建平镇学后北路。法定代表人:何红喜,总经理。本院受理的芜湖杭奥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郎溪县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7)皖0202执92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省郎溪县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现因案件执行需要解除上述账户的冻结,依据《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省郎溪县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劲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