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9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李荣伟与王政东房屋装饰加工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伟,王政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9执43号申请执行人李荣伟,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贵州省剑河县。被执行人王政东,男,1974年6月21日出生,剑河县人。李荣伟与王政东房屋装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黔2629民初6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王政东需支付申请人欠款12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3元。2017年1月23日,李荣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王政东在银行、房屋、车辆等部门无财产可供执行,工商登记部门有名为剑河县东成霖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过调查,发现该公司已停止营业。2017年7月20日,本院通过电话向申请人反馈执行情况,申请人表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申请人李荣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2629执4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万林审判员 王斌杰审判员 杨思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政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