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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3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韩传玉与耿跃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传玉,耿跃光,耿硕,郑仡,师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23民初602号原告:韩传玉,住辉南县。被告:耿跃光,住辉南县。被告:耿硕,住辉南县。被告:郑仡,住辉南县。被告:师红梅,住辉南县。原告韩传玉与被告耿跃光、师红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韩传玉、被告耿跃光到庭参加诉讼,耿硕、郑仡、师红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传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耿跃光、师红梅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2.判令耿跃光、耿硕、郑仡偿还借款70万元,师红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11日,耿跃光、耿硕、郑仡共同向原告借款70万元,师红梅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16年1月13日,耿跃光、师红梅向原告借款50万元。耿跃光对原告主张无异议,但提出利息已经给付到2017年7月15日。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耿跃光、耿硕、郑仡偿还韩传玉借款70万元并承担利息(自2017年7月16日起按月利2分计算至付清为止),师红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二.耿跃光、师红梅偿还韩传玉借款5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16日起,按月利2分计算)。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善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