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荣利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荣利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949号罪犯张荣利,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惠民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一月四日作出(2009)棣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荣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张荣利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三月三十日作出(2009)滨中刑二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7月11日起至2022年1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9年4月10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3年5月7日、2015年9月15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7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张荣利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荣利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张荣利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荣利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荣利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7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红利审 判 员 王欣欣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