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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4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敏、温岭市领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敏,温岭市领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钟妙国,林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4623号申请执行人张敏,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温岭市领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横山头村(温岭市塑立德塑业有限公司内),组织机构代码:307331445。法定代表人钟妙国。被执行人钟妙国,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林智,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民初14085号判���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敏与被执行人温岭市领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钟妙国、林智(2017)浙1081执4623号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温岭市领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钟妙国、林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温岭市领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钟妙国、林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温岭市领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钟妙国、林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林智在温岭市缔亿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处有80%的股权(出资额为400万元);温岭市点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处有75%的股权(出资额为67.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智在温岭市缔亿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处有80%的股权(出资额为400万元);温岭市点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处有75%的股权(出资额为67.5万元)冻结期限为3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江升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荣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