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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民申2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陈留其与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周巧林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周巧林,吴美娟,张荣军,陈留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22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1258号105、106室。法定代表人:倪芳芳,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巧林,男,195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耀元,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华,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美娟,女,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华,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荣军,男,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华,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留其,男,194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再审申请人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周巧林、吴美娟、张荣军因与被申请人陈留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民终字第04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周巧林、吴美娟、张荣军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周巧林、吴美娟、张荣军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周巧林、吴美娟、张荣军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马 杰审判员 罗荣辉审判员 蒋 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