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8民初2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孙龙忠与孙宜忠、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龙忠,孙宜忠,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8民初2328号原告:孙龙忠,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富厚,蒙阴县垛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宜忠,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现住蒙阴县。被告: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育新街19号。法定代表人:孙继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功,临沭沭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孙龙忠与被告孙宜忠、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龙忠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富厚、被告孙宜忠、被告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继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龙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用2224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到2014年,原告为被告在蒙阴县桃墟镇居民楼工地工作,经双方对账,劳务费用为23420元,有对账单作为凭证,中间被告支付1171元,其余部分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仍未支付。被告孙宜忠辩称,我需要核对原告是干的什么活,是谁验收的。被告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涉案工程是属于被告孙宜忠挂靠我公司承揽的工程,孙宜忠是实际施工人,因涉案工程所产生的债务应由被告孙宜忠个人承担,我公司无需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孙宜忠从事建筑工程工作,无相关建筑资质。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孙宜忠挂靠被告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了桃墟镇居民楼工程。原告孙龙忠在该工地工作,从事内墙处理,后经双方核算,劳务费用为39388元,支付20000元,尚欠19388元,由被告工作人员于2014年4月28日为原告出具对账单一份,被告孙宜忠签字确认。2015年4月30日,被告收取原告内墙保质金4032元,由被告工作人员在对账单中注明。以上共计23420元,经原告追要,被告按照5%比例支付1171元,余款22249元至今未支付。本院认为,被告孙宜忠从事建筑工程,但无相关资质,其与被告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借用被告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对外以其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向金大陆公司缴纳管理费等情形符合挂靠的法律特征,与被告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形成挂靠经营关系。挂靠方对外经营活动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挂靠方和被挂靠企业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孙宜忠对外经营活动发生的债务,应当由被告孙宜忠和被告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已按被告的要求完成工程并经过被告验收,交付使用,二被告未及时结算费用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原告承揽工程劳务费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原告请求二被告支付劳务费用2224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宜忠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孙龙忠劳务费用22249元;二、被告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xx元,由被告孙宜忠、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宗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