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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财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淑梅对贾子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淑梅,贾子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财保135号申请人:王淑梅,女,1971年6月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申请人:贾子阳,男,1983年6月12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人王淑梅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贾子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王淑梅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二、冻结被申请人贾子阳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20.00元,由申请人王淑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董天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 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