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终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英豪斯健身有限公司、杭州苏亚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英豪斯健身有限公司,杭州苏亚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民终5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英豪斯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号浙商财富中心*幢B1-101/B1-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0821271787。法定代表人:李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冬青、郑欣,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苏亚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三宝新村****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07734264XG。法定代表人:岳相玲。委托代理人:刘航,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杭州英豪斯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豪斯公司)与被上诉人杭州苏亚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亚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3民初6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认定:2016年4月2日,甲方英豪斯公司与乙方苏亚乐公司签订《工程安装合同》(以下简称案涉安装合同)1份,约定乙方承接甲方在其英豪斯东新路物美店的美的中央空调、生能12T热水空气能及绿岛风新风系统工程安装;工程总造价为216000元;工程未经验收调试,甲方不得擅自使用,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责任;若甲方已经使用,即视同验收合格;甲方合同签订后付款40%,室内部分完成后主机进场前付款20%,完工一个月支付35%,余款壹年质保期后一周内付清;乙方对工程质量保修一年;等等。苏亚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起提本案诉讼,诉请判令:1、英豪斯公司立即支付空调安装工程款86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英豪斯公司承担。原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确认案涉工程于2016年7月3日完工。英豪斯公司自认其已经使用该工程。英豪斯公司于2016年4月16日向苏亚乐公司支付86400元,于2016年6月12日向苏亚乐公司支付43200元。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恪守约定,诚实履行。原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案涉工程于2016年7月3日完工,英豪斯公司也自认其已经实际使用该工程,故英豪斯公司应根据约定支付款项。英豪斯公司已经于2016年4月4日、6月4日分别支付86400元、43200元。根据合同约定,剩余款项86400元应于完工后一个月支付合同总价的35%,剩余5%在一年质保期后一周内付清。故苏亚乐公司要求英豪斯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86400元与合同约定不符。经计算,英豪斯公司应向苏亚乐公司支付75600元。剩余10800元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原审法院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判决:一、英豪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苏亚乐公司工程款75600元;二、驳回苏亚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980元,由苏亚乐公司负担122.5元,英豪斯公司负担857.5元。宣判后,英豪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因被上诉人员工擅自拆卸空调面板,属于违约,上诉人只能暂扣第三期应付款,不适用合同关于视同验收合格的约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苏亚乐公司辩称:上诉人应按约向被上诉人支付剩余工程价款,其法律认识存在错误。因上诉人逾期付款,导致被上诉人发放工资困难,被上诉人员工才会擅自拆卸空调主板,并非被上诉人指示,且经上诉人报警解决。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方当事人在二审诉讼中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案涉安装合同的约定,案涉工程完工一个月英豪斯公司应支付至95%的价款。双方当事人在原审庭审中均确认案涉工程于2016年7月3日完工,且英豪斯公司已进行使用。据此,英豪斯公司应于2016年8月3日支付苏亚乐公司95%的工程价款计205200元。英豪斯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至于英豪斯公司诉称苏亚乐公司员工私自拆卸空调面板,其发生时间——2016年8月18日也系在英豪斯公司上述应付款项期限届满之后,且该行为也经公安机关及时处理解决,英豪斯公司也不能举证证实上述行为系苏亚乐公司指使所为,不能成为英豪斯公司逾期付款之抗辩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英豪斯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60元,由上诉人杭州英豪斯健身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胡宇审 判 员 陈艳代理审判员 丁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