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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4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牛文霞与史新河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文霞,史新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4民初471号原告:牛文霞,女,汉族,1967年7月27日生,住沁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桂芳,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新河(又名赵福新),男,汉族,1974年8月17日生,住焦作市马村区。牛文霞与史新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2017年7月21日,原告牛文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牛文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牛文霞负担。审判员  肖凌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