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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3民特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董森、徐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森,徐俊,董森与申请人,徐俊于2017年8月15日前归还申请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民特237号申请人:董森,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申请人:徐俊,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申请人董森与申请人徐俊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7月21日经武义县王宅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申请人徐俊于2017年8月15日前归还申请人董森借款本金人民币20800元。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徐明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徐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