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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谷金刚与张继民、郑州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金刚,张继民,郑州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323号申请执行人谷金刚,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张继民,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郑州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智慧,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谷金刚与郑州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继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祯审判员 冯华彬审判员 耿贺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