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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更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边家军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边家军

案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708号罪犯边家军,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作出(2014)临刑初字第4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边家军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边家军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2015)淄刑一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5年6月29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边家军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边家军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表扬五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边家军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边家军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边家军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红利审 判 员  胡文伟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