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冯成增与王丽、张某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成增,王丽,张某1,张某2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719号原告:冯成增,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顺福,沂源鲁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丽,女,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告:张某1。被告:张某2。原告冯成增诉被告王丽、张某1、张某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成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71元,减半收取193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杜兆满审 判 员 焦云鹏人民陪审员 齐元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春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