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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冯成增与王丽、张某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成增,王丽,张某1,张某2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719号原告:冯成增,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顺福,沂源鲁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丽,女,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告:张某1。被告:张某2。原告冯成增诉被告王丽、张某1、张某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成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71元,减半收取193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杜兆满审 判 员  焦云鹏人民陪审员  齐元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春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