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1民初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赵某1与赵某2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1,赵某2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2376号原告赵某1,女,201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法定代理人:郑某,女,汉族,1982年8月24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系原告母亲。被告赵某2,男,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1诉被告赵某2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