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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赵某1与赵某2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1,赵某2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2376号原告赵某1,女,201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法定代理人:郑某,女,汉族,1982年8月24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系原告母亲。被告赵某2,男,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1诉被告赵某2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