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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行终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卫平、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卫平,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天津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行终3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卫平,女,195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代理人张云亭,男,194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福安大街152号。法定代表人于大端,分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春瑞,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法制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黄明,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法制办公室干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公安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唐山道26号。法定代表人赵飞,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海燕,天津市公安局法制总队民警。上诉人刘卫平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1行初20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卫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卫平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卫平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玲代理审判员  董国强代理审判员  张 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芦一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