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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7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易兴芳与罗凯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兴芳,罗凯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民初7555号原告易兴芳,女,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万州区。委托代理人易良明,重庆市万州区长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罗凯夫,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万州区。原告易兴芳与被告罗凯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兴芳的代理人易良明与被告罗凯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易兴芳诉称,2015年4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借期两月,月利率为50‰。借款当时预先扣除了当月利息,实际借款9.5万元。借款到后,被告未还本付息。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9.5万元并从2015年4月21日起按月利率20‰计付借款利息至付清时止。被告罗凯夫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罗凯夫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易兴芳借款本金9.5万元并从2015年4月21日起按月利率20‰计付借款利息至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由被告罗凯夫负担。原告已预缴,被告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