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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81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梁廷军、韦春禄等与黄克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廷军,韦春禄,莫素芳,梁丽娜,梁客航,黄克成,阮广永,钦州大众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81民初910号原告:梁廷军,男,1952年8月2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原告:韦春禄,女,1953年2月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原告:莫素芳,女,1980年6月2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原告:梁丽娜,女,2011年5月2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靖西市。原告:梁客航,男,2004年6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靖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蒙余安,广西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克成,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被告:阮广永,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被告:钦州大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325国道北50米。法定代表人:朱伟豪,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安洲大道西面江东名园2楼。负责人:苏菊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廷军、韦春禄、莫素芳、梁丽娜、梁客航与被告黄克成、阮广永、钦州大众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廷军、韦春禄、莫素芳、梁丽娜、梁客航于2017年7月21日以本案需以其他案件的判决结果作依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黄克成、阮广永、钦州大众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廷军、韦春禄、莫素芳、梁丽娜、梁客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7元按撤诉减半收取1353.5元,由原告梁廷军、韦春禄、莫素芳、梁丽娜、梁客航负担。审判员  隆振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宛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