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3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益中五金店与广州鑫磊实业有限公司、袁迅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益中五金店,广州鑫磊实业有限公司,袁迅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3029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益中五金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港路**号碧湖花园商业楼***号铺。经营者:张韶生。被执行人:广州鑫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芦湾村下湾西街自编37号201房。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被执行人:袁迅翎,女,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兴山县,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益中五金店与被执行人广州鑫磊实业有限公司、袁迅翎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179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广州鑫磊实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南沙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皓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胡小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仇万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