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民初3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陈镜林与俞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镜林,俞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3220号原告:陈镜林,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俞健,男,199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陈镜林与被告俞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陈镜林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镜林以双方已自行达成还款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镜林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陈镜林负担。审判员 林建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 欢附:本案适用的主要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