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8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姚瑞凤、翁祖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瑞凤,翁祖龙,丁玲钦,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8执25号申请执行人:姚瑞凤,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申请执行人:翁祖龙,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丁玲钦,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陈勇,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瑞凤、翁祖龙与被执行人陈勇、丁玲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岚民初字第265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丁玲钦名下的坐落于闽侯县南屿镇房产被福建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回,故申请执行人姚瑞凤、翁祖龙与福建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并同意由福建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被执行人丁玲钦已付的购房款中支付人民币25万元作为被执行人丁玲钦的执行款打到法院户头,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回执行款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华忠审判员 林孟斯审判员 翁祖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