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9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龙位诉陈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位,陈绪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929民初525号原告:王龙位,男,汉族,1978年12月22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301978********,住白河县仓上镇东庄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勇,男,汉族,42岁,住白河县仓上镇仓坪村*组。被告:陈绪琴,女,汉族,1987年7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301987********,住白河县冷水镇洞子村*组。原告王龙位与被告陈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9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列诉讼参与人除原告王龙位未到庭外,其他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龙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陈绪琴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17日被告陈绪琴的丈夫周远富因办理板场资金周转不开,向原告王龙位借到现金20000元,同时出具手写欠条一张,载明“欠条今借到王龙位现金20000元整、(贰万元整)借款人:周远富2015年3、17号”,后周远富于2017年因病死亡,原告王龙位找到被告陈绪琴要求其还款,被告陈绪琴重新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今借到王龙位现金:20000元整。借款人:陈绪琴2017年2月19日612430198707102142陕西省白河县西营镇柳树村五组。”现被告陈绪琴均以多种理由拒绝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陈绪琴辩称,向原告借到现金20000元属实,欠条亦是其所写,但现在没有钱,请求宽限一段时间还款。原告王龙位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其主体适格。2、借条两张,拟证明被告陈绪琴向原告欠款的事实与过程。经庭审质证,原告出示的两张欠条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被告陈绪琴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7日,被告陈绪琴的丈夫周远富因办理板场资金周转不开,向原告王龙位借款20000元,同时出具手写欠条一张,载明“欠条今借到王龙位现金20000元整、(贰万元整)借款人:周远富2015年3、17号”,后周远富于2017年因病死亡,原告王龙位找到被告陈绪琴要求其还款,被告陈绪琴重新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今借到王龙位现金:20000元整。借款人:陈绪琴2017年2月19日612430198707102142陕西省白河县西营镇柳树村五组。”2017年5月8日原告王龙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陈绪琴及其丈夫周远富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王龙位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原告王龙位将借款交付被告陈绪琴及其丈夫周远富,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被告陈绪琴及丈夫周远富应按照诚实守信原则履行还款义务,现因周远富死亡,原告要求被告陈绪琴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绪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龙位借款本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陈绪琴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清明人民陪审员 段维林人民陪审员 庞运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姜卫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