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洪玉与吉林省浩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玉,吉林省浩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保244号申请人:王洪玉,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被申请人:吉林省浩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吴指挥,该公司经理。王洪玉诉吉林省浩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洪玉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浩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由申请人王洪玉所有的吉AX号捷达牌小型轿车作为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洪玉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浩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王洪玉所有的吉AX号捷达牌小型轿车的车籍。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姜志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