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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更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宋光辉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光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998号罪犯宋光辉,男,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垦利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02)东刑二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宋光辉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于2012年1月15日被假释。因在假释考验期内犯罪,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撤销假释;以被告人宋光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八个月二十三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2021年4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12月3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6年3月18日被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7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宋光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光辉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三次,被评为2016年度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宋光辉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宋光辉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因其系假释考验期内犯罪,且未履行财产刑,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光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红利审 判 员  王欣欣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