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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民初2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江苏天晟盈丰矿产贸易有限公司与承德莹科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天晟盈丰矿产贸易有限公司,承德萤科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2273号原告:江苏天晟盈丰矿产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承德萤科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天晟盈丰矿产贸易有限公司与承德莹科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天晟盈丰矿产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天晟盈丰矿产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86元,减半收取计1893元,由江苏天晟盈丰矿产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赓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