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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5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丽与商丘市睢阳区东方阿堡快餐店、张佳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商丘市睢阳区东方阿堡快餐店,张佳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543号原告:张丽,女,1989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柘城县。被告:商丘市睢阳区东方阿堡快餐店。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宇航路慧泉幼儿园东第三间门面房。经营者:张佳宾被告:张佳宾,男,199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与被告商丘市睢阳区东方阿堡快餐店、张佳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未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志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詹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