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5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丽与商丘市睢阳区东方阿堡快餐店、张佳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商丘市睢阳区东方阿堡快餐店,张佳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543号原告:张丽,女,1989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柘城县。被告:商丘市睢阳区东方阿堡快餐店。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宇航路慧泉幼儿园东第三间门面房。经营者:张佳宾被告:张佳宾,男,199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与被告商丘市睢阳区东方阿堡快餐店、张佳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未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志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詹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