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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民初53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5368无锡市南泉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易明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南泉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易明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5368号之一原告:无锡市南泉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滨湖镇南泉市镇。法定代表人:陆志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兴中,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易明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楝泽路9。法定代表人:杨建春。原告无锡市南泉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易明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无锡市南泉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明确不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无锡市南泉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周愈佳人民陪审员  苏卓华人民陪审员  高丽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莹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