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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2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田晓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田晓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9民初2282号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双桥村锦绣山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4533171XL。法定代表人:徐厚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贤泽,男,汉族,1978年1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司员工。被告:田晓玲,女,汉族,1979年10月9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绣山庄物业公司)诉被告田晓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迎波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薛金富、何建强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锦绣山庄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贤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晓玲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锦绣山庄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称: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2009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共计39164.1元;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2009年12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公共区域公摊电费418.2元;3、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北碚区××××路××××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被告系该小区业主。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但被告自2009年7月起停交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田晓玲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31日,重庆华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水天花园分公司与锦绣山庄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锦绣山庄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对物业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了约定。此后,锦绣山庄物业公司又与重庆华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续签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直至2015年1月28日,锦绣山庄物业公司又与重庆市北碚区××××小区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由锦绣山庄物业公司持续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另查明,被告田晓玲系北碚区××××路××××号××××幢房屋业主,房屋面积为270.1平方米,该房屋在物业服务标准中被列为B3-2区,该区域物业费在2012年12月之前为2元/平方米/月,在2012年12月之后为2.8元/平方米/月。由于该房屋部分时间段享受物业费半价优惠,被告自2009年7月起欠付房屋物业费累计金额为39164.1元,自2009年12月起欠付该房屋公共区域公摊电费418.2元。原告就上述费用向被告催收未果,特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公告、商品房买卖合同、接房办理流程单、××××小区公共区域公摊电费明细表等证据材料以及原告庭审陈述等载卷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锦绣山庄物业公司与重庆华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水天花园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重庆市北碚区××××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田晓玲系该小区业主,应受上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锦绣山庄物业公司自2009年5月31日起持续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而田晓玲作为该小区业主长期欠付物业服务费、公共区域公摊电费,锦绣山庄物业公司起诉要求田晓玲支付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锦绣山庄物业公司要求田晓玲以应缴纳物业费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比率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滞纳金计算标准过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考虑到田晓玲的欠费期限,本院酌情以田晓玲欠付的物业费为基数,参照现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上浮50%予以计算违约金,计2878.56元(39164.1元×4.9%×150%)。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田晓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09年7月至2012年12月的物业费、2009年12月至2012年12月的公共区域公摊电费、物业费滞纳金等共计42460.86元;二、驳回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0元,公告费660元,由被告田晓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迎波人民陪审员  何建强人民陪审员  薛金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晓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