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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民初4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赖小兰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小兰,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赣0502民初4313号原告赖小兰,女,汉族,1965年3月26日出生,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渝水区,委托代理人谭丽丽,江西至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支公司,地址新余市城北中山路968号暨阳翡翠城39栋104号。负责人廖磊。委托代理人兰勇,江西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赖小兰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6年8月12日,黎炯驾驶赣K×××××号轿车行驶到渝水区珠珊镇和平村时刮到了路边墩子,造成赣K×××××车辆受损的事故。事发时驾驶人黎炯当场向被告保险公司报案处理,赣K×××××车主即原告赖小兰在被告处购买了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该事故造成赣K×××××车辆的损失,经被告于2016年9月12日定损为38000元。对于原告车辆的损失,被告一直拒绝理赔。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3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支公司同意于2017年8月5日前支付原告赖小兰车辆损失费31000元,原告赖小兰表示同意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该车辆损失费直接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支公司支付给原告赖小兰银行账户(账号:62×××88,交通银行渝水支行);三、其他无争议;四、本案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原告赖小兰自愿承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钟卒理人民陪审员  王细娟人民陪审员  丁美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黎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