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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登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岳迎欣与岳振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迎欣,岳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登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岳迎欣,男,汉族,1969年9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岳振东,男,汉族,1971年2月1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岳迎欣申请执行岳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岳迎欣与被执行人岳振东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岳迎欣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登执字第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吕少阳审判员 马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郝宇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