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民终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隆回县望云胶合板厂与阳卓斌、周英明用人单位责任纠纷再审上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民终8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隆回县望云胶合板厂,住所地:隆回县。法人代表:肖兴洪,该厂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丽琴,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阳卓斌,男,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原隆回县望云胶合板厂职工,住隆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阳自云,隆回县七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英明,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隆回县望云胶合板厂职工,住隆回县高坪镇。上诉人隆回县望云胶合板厂因与被上诉人阳卓斌、周英明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七年四月七日作出的(2017)湘0524民初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是指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基于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此案由适用是针对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对外发生侵权行为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纠纷不能适用本案由。本案被上诉人阳卓斌系上诉人隆回县望云胶合板厂职工,原审将本案定性为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明显不当。原审庭审中,因阳卓斌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将隆回县望云胶合板厂和周英明均列为本案被告,原审要求阳卓斌明确是起诉隆回县望云胶合板厂还是告周英明,阳卓斌当庭陈述“我告周英明”。而在庭审结束后的2017年2月20日,阳卓斌又以书面申请要求“只起诉隆回县望云胶合板厂”,该申请系阳卓斌对其诉讼请求的变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原审根据其在庭审辩论终结后变更的诉讼请求直接做出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7)湘0524民初5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隆回县望云胶合板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0元予以退回。(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铁英审判员 宁少军审判员 何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优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