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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3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永德与陕西兴旺煤矿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德,陕西兴旺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285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德,男,1969年3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兴旺煤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福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永德与被执行人陕西兴旺煤矿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李永德与被执行人陕西兴旺煤矿有限公司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陕西兴旺煤矿有限公司在2017年5月30日前偿付案件款40000元;在2017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款。执行费1800元由陕西兴旺煤矿有限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执2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