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96刑更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易宗胜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易宗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刑更69号罪犯易宗胜,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宣恩县人,小学文化,住宣恩县。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罪犯易宗胜因犯盗窃罪,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作出(2007)涵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7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4月10日交付执行。服刑至2015年8月5日,共获三次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2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7年7月10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易宗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易宗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表扬和二次记功的奖励。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呈报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讨论记录,罪犯个人改造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罪犯易宗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易宗胜不积极退赃及缴纳罚金,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执行机关对罪犯易宗胜报请减刑时,已考虑上述情形,对其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易宗胜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兴无审判员  张少华审判员  伍新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