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2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中兰、李家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中兰,李家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2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中兰,女,汉族,1985年3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被执行人:李家芳,女,汉族,1957年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中兰与被执行人李家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资产托管账户存款已扣划,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103民初70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淑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