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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2民初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田某与乔某1、乔某2、葛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乔某1,乔某2,葛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2民初1592号原告:田某,住甘肃省会宁县。被告:乔某1,住甘肃省会宁县。被告:乔某2,住甘肃省会宁县会师镇桃花山新区居民点会州。被告:葛某,住甘肃省会宁县。原告田某与被告乔某1、乔某2、葛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田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乔某1、乔某2承担。审判员 冯 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霍愿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