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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民初3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金建宏、王明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建宏,王明珍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3585号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经济开发区振兴路8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根甫,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金建宏,男,196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南京市鼓楼区人,住南京市鼓楼区。被告:王明珍,女,196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南京市鼓楼区人,住南京市鼓楼区。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建宏、王明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30元,减半收取7665元,由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房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