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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姚来善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来善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3刑初385号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来善,绰号阿八,男,1984年5月8日出生于广西灵山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二年级,无业,户籍登记地址:广西灵山县。2013年4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6月10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21日因本案被拘传和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江门市看守所。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8日以江蓬检诉刑诉﹝2017﹞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来善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伍英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来善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10月21日19时30分,被告人姚来善与何某(另案处理)通过滴滴打车平台,乘坐滴滴司机张某3华驾驶的粤E×××××小轿车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金叶阳光城出发前往江门市蓬江区蓬莱路高第里江门市人民医院。在准备下高速前,何某从副驾驶位的右边将两包分别净重87.89克、57.72克毒品海洛因递给坐在后排的被告人姚来善。被告人姚来善接过上述毒品后,立即将毒品藏匿在主驾驶位后下方。当何永存离开上述小轿车步向江门市人民医院住院部时,民警将坐在上述车辆后排等候的姚来善抓获,并当场在主驾驶位下方搜出上述毒品。经理化检验,上述毒品均含有海洛因成分。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姚来善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含海洛因毒品重145.61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建议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姚来善八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姚来善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意见,但不明白为什么自己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1日19时30分,被告人姚来善与何某(另案处理)通过滴滴打车平台,乘坐滴滴司机张某1驾驶的粤E×××××小轿车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金叶阳光城出发前往江门市蓬江区蓬莱路高第里江门市人民医院。在准备下高速前,何某从副驾驶位的右边将两包分别净重87.89克、57.72克毒品海洛因递给坐在后排的被告人姚来善。被告人姚来善接过上述毒品后,立即将毒品藏匿在主驾驶位后下方。当何永存离开上述小轿车步向江门市人民医院住院部时,民警将坐在上述车辆后排等候的姚来善抓获,并当场在主驾驶位下方搜出上述毒品。经理化检验,上述毒品均含有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有同案人何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1、刘某、张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取样笔录、称量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滴滴打车接单截图,通话记录、涉案人员详细信息,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环市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视听资料(光盘),抓获经过,被告人姚来善的供述材料、辨认笔录及身份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姚来善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问题。经查,被告人姚来善明知何某交给其的是毒品的情况下,并没有拒绝接受该毒品,仍将毒品放在主驾驶位后的车兜内,在何某下车时也未交还给何某,实际���在何某将毒品交给被告人姚来善至被告人姚来善被公安机关抓获期间由被告人姚来善对该毒品进行保管、持有。故被告人姚来善的行为已构成法非法持有毒品罪。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来善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含海洛因成分的毒品重145.61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来善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其建议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姚来善八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偏重,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姚来善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来善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来善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23年10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二、扣押存放于江门市公安局环市派出所的小米手机一台和蓝色杂牌手机,由扣押单位依法发还给被告人姚来善。三、扣押存放于江门市公安局环市派出所的含海洛因成分的毒品145.61克,应予以没收,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静人民陪审员 郑 丽 嫦人民陪审员 翁 继 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梁 金 华书 记 员 潘 佩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