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执恢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柏福金与胡泽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福金,胡泽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恢118号申请执行人柏福金,男,生于1964年3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胡泽鹏,男,生于1986年10月24日,住四川省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宜高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借款2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胡泽鹏银行存款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淑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