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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8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XX与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街道办事处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街道办事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8184号原告:XX,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陈家湾1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600929122XA。法定代表人:曾斌,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街道办事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剑,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与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街道办事处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续医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他损失等共计203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2日下午15时50分许,原告在所住的重庆市沙坪坝区杨公桥龙凤云洲后门附近下了两件水果,原告在卖水果的时候,被告的工作人员突然出现到面前,将原告的秤抢走,原告认为自己没有错就想把秤抢回来,双方在争抢过程中,被告的其他几个工作人员也到场一起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受伤,故起诉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是行政相对人,被告是在履行行政行为过程中致使原告受伤,原告的受伤应属于行政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XX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泫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