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马斯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粤01执770号马斯公司(Mars,Incorporated)、佛山市酷陶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享誉陶瓷有限公司:你们之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马斯公司(Mars,Incorporated)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416050元(其中10150元为迟延履行利息,5900元为执行费)。现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了执行款410150元,并将执行费5900元上缴省财政专户。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