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3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某某与被告林某某张某、林某某甲、林某某乙、张某甲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林某某,张某,林某某甲,林某某乙,张某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1民初3199号原告姚某某,男,户籍地黑龙江省克东县克东镇春和街。被告林某某,男,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沙柳路。被告张某,女,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沙柳路。被告林某某甲,男,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丁得街。被告林某某乙,女,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丁香街。被告张某甲,女,住沈阳市有屯区沙柳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林某某,张某、林某某甲、林某某乙、张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林某某、张某、林某某甲、林某某乙、张某甲在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姚某某提供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保险金额XXXX万元,保险期间自2017年7月21日至2018年7月20日止)。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林某某,张某、林某某甲、林某某乙、张某甲在银行存款XXXX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公限于房产、土地、机器设备、汽车、工程机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美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