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与王改伟、何亚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王改伟,何亚丽,王馨怡,王进步,杨战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67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216号。负责人:刘绍义,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文选,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王改伟,男,汉族,1979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告:何亚丽(系王改伟配偶),女,汉族,1980年3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告:王馨怡(系王改伟女儿),女,汉族,2008年7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告:王进步(系王改伟父亲),男,汉族,1950年1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告:杨战峰,男,汉族,1973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与被告王改伟、何亚丽、杨战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原告提交追加被告申请书,追加王馨怡、王进步为被告。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负担。审判长 卢海平审判员 李红颖审判员 张 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