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5民初2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风中与岳俊岭、贾守江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风中,岳俊岭,贾守江,张怀桃,冯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2108号原告:王风中,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岳俊岭,男,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贾守江,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张怀桃,女,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冯万胜,男,1960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高新区。原告王风中与被告岳俊岭、贾守江、张怀桃、冯万胜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王风中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风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风中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风中负担。审判员 赵启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