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02民初4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烟台市奥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姜莉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奥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莉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02民初4978号原告:烟台市奥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大东夼西南街219号。法定代表人:林红兵,经理。被告:姜莉萍,女,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大东夼西南街***号4-1-1102.原告烟台市奥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姜莉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市奥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市奥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烟台市奥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 积 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梦(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