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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6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宜兴市京凯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京凯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6093号申请人:宜兴市京凯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C区。法定代表人:王东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亮,江苏凌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二路12号。法定代表人:关业林,总经理。申请人宜兴市京凯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宜兴市京凯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并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京凯电缆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胡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岚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